學生兵役緩徵及儘召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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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役緩徵及儘召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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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1、緩徵申請:
(1)兵役年齡在十九歲以上,除已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徵。
(2)徵兵規則第28條規定:
♦ 20歲以前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須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得以緩徵。
♦ 年逾20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或報名繳費證明者,亦同。
♦ 但若因不具緩徵資格而原因消滅後,已年逾22歲者,不得再以此一原因申請緩徵。
(3)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凡專科、大學畢業生,再就讀相同學制或低於原學制之學校者及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
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不得緩徵。
2、儘召申請:58歲以前已役之後備軍人學生,符合儘召申請者得以辦理。
3、逾期未註冊學生、休退學學生、延修生未修課之學期不具緩徵、儘召資格。
4、平讀、降讀、重讀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例如已取得大學學位,再重新回學校就讀二技,屬於重讀,故無法再申請緩
徵或儘召。
二、在學期間
- 於註冊入學時,兵役緩徵正在辦理中,學生接獲徵集命令時,可向學校申請「暫緩徵集用在學證明書」,持向徵額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報縣(市)政府申請暫緩徵集登記(本證明自學期註冊兩個月內有效)
-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在原校繼續肄業期間繼續予緩徵,無須重複申請。惟留級生、轉系生、復學生、因降級而學制不同、轉系而變更原系准緩徵年限者,應重行申請緩徵。
- 應屆畢業大專學生,因未修滿學分在校註冊重讀,由學校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函送徵額地縣市政府予以繼續緩徵。
- 身分證上之戶籍地址與現在戶籍地址不同時,請附戶籍謄本並釘於此資料表。學生入學後有變更戶籍地址者,請務必馬上至進修推廣部(假日班)辦公室洽兵役承辦人員辦理戶籍異動,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三、離校
- 畢業、逾期未註冊、休學、退學、開除等中途離校,為緩徵、儘召原因之消滅。緩徵原因消滅之學生在離校日起三十日內應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
- 凡緩徵或儘召原因消滅,或不合緩徵資格之學生需受徵集及服役。
- 延修生未修課之學期,視同休學。
四、繳交證件
請填寫兵籍資料表,並依役別繳交相關證件,並請於註冊日繳回。
1、未役學生:本表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已役學生:本表、退伍令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退伍後有更改役別者,請提供最新證明文件。)
3、現役軍人:本表及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免役學生:本表及免役證明正反面影本。